受理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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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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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內容應載明事項 |
一、依財政部訂頒之「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檢舉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如有欠缺,應通知檢舉人於文到10日內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不提供或認無調查必要者,得免議存查,並將決議及理由告知檢舉人。
二、匿名檢舉除已提供具體事證者外,依前揭作業要點第14點規定,得不予處理。 |
檢舉獎金發放規定 |
一、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規定,經人檢舉而緝獲之案件裁罰確定者,稽徵機關以所繳納罰鍰提撥20%做為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以新臺幣480萬元為限。 二、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20%。 三、依「所得稅法」第103條及「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規定,檢舉人如有參與逃稅行為者或具公務員身份者或為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三等親以內之親屬,不發給獎金。 |
管轄縣市 |
臺北國稅局 : 台北市 北區國稅局 : 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 中區國稅局 : 台中市、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及雲林縣 南區國稅局 : 嘉義縣市、台南市、屏東縣、台東縣及澎湖縣 高雄國稅局 : 高雄市 |
檢舉逃漏稅電話 |
臺北國稅局02-2370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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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營業登記及使用統一發票查詢 |
檢舉營業人涉嫌漏開統一發票或未辦營業登記者,請先點選下列欄位查詢確認後,再行檢舉。 |
※來信填寫欄位(標示 * 為必要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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